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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造成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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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16: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1月26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第十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造成巨大浪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最严的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为50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5mg/L。一级A排放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标准则为:化学需氧量(COD)为30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3mg/L。地表水四类标准的要求远高于一级A标准的要求。
“目前很多城市提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我到了好多地区好多城市,看了以后真心疼。”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11月26日召开的第十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认为中央必须要采取措施。这么下去的话,会给我们国家造成巨大的浪费。”
在同一个月内,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召开的首届河长制暨治水高峰论坛上提出忠告。
任南琪说,在治水实践过程中,河长们面对现实存在的黑臭水体,往往在“灰色系统”——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技术上下功夫多,而对“绿色系统”——湿地等自然净化能力重视不够。他透露,有的省通过制定法规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升为Ⅳ类,这样的标准就意味着很高的建设、运行费用。
有一个城市要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招标报价高达1.8亿元,而事实上如果采用“绿色系统”加“灰色系统”的处理方式只要3000万元就足够了。
任南琪说,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高、过度治理污水,对于能源、资源、财力等消耗很大,甚至还可能造成大气污染。
任南琪说,作为治河的统筹决策者,一些河长往往重在选择“单元最佳”,而实际上“单元最佳”不等于“系统最佳”。在考虑黑臭水体治理对策时,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作用而忽视自然净化能力的做法,会造成重大浪费。

院士反对盲目提标不是孤例!

2019年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座谈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彭永臻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
彭永臻院士在发言中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污水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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